2005年11月21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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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夫妻离婚女方需净身出户退彩礼
贾晖

  古案回眸
  年轻妇人丧夫带子
  与一商人同居多年
  在明朝绍兴一个叫府城的地方,有一妇人陈氏,因男人病逝,年纪轻轻就守了寡。
  虽然有个儿子陈茂豪,但毕竟年幼,家境也不殷实,还因琐事和别人打起了官司,日子过得十分不容易。
  胡谷是个经商的,与陈家交好。他常给陈氏贴补,又帮助她打官司,久而久之就和陈氏有了情意,住到了一起。
  不久,胡谷把家从上虞搬到了陈氏这里,正儿八经地与陈氏过起了夫妻日子。这一过就是20年,邻人起初多有微词,后来也默认了他们的关系。

  因未再育“夫”纳妾
  寻机携子强卖情敌
  二人共同生活期间,陈氏始终没有生育,胡谷不甘心,又娶了滕氏,并且宠爱有加,不久滕氏就有了身孕。陈氏妒心大起,陈茂豪也十分担心自己分不到财产,无不视滕氏为眼中钉。一次胡谷外出经商,陈氏和陈茂豪趁机把滕氏卖给了外地的一宋姓人家。
  宋家贫寒,打算买滕氏回家做老婆,但滕氏誓死不从,陈茂豪就找了几个恶棍协助宋家将滕氏强行带走了。

  “夫”不归“妻”再嫁
  为吞家产告“前夫”
  自卖了滕氏,陈氏一直惴惴不安,深恐胡谷回来不好交代。往常胡谷一两个月就能回来,但这次,两年过去了,胡谷依然没有出现。
  邻人都认为胡谷一定是出事死了。
  陈氏起初还守着,后来按捺不住孤独,与本地的冯节发生了奸情,再后来居然索性嫁给了他。胡谷购买的田地、房屋也被陈茂豪独占了。
  如果胡谷不回来,一切也就都风平浪静了,但是胡谷还是回来了。
  因为被人诬陷,胡谷白白坐了近两年的牢。一出狱,他就忙不迭地赶回来了,没想到的是,早已物是人非。陈氏嫁了人,滕氏不见了,那个他想过多少次的滕氏怀的孩子原来只是幻想。他找到陈氏和陈茂豪,索要家财。
  陈氏开始十分害怕,可第二天她居然蛮横起来,并藏起了胡谷的田契,咒骂胡谷当年诱奸他,还恶人先告状,向官府递了状子。胡谷真是怒不可遏。
  
  官府判决
  官府按民事纠纷处理各自家财物归原主
  官府审了案子,甚觉为难。胡谷因为陈氏搬迁到府城,屋契田帖也尽是胡谷的名字,定他奸劫,明显无理。而两人最初起于奸情,也未成婚,承认婚姻也有违律令。
  最后,官府判决,解除陈氏与胡谷的婚姻关系,陈氏家里资财归陈氏,胡谷购买的田亩和房屋归胡谷。陈茂豪之前有卖妾行为,后又侵占田产,并犯上告父,本应重罚,但念其并非亲生,杖责即可。
  
  今日判决
  明朝律法
  夫三年后不归妻可改嫁
  今日法律
  夫两年不归先公告后离婚
  按照现在的法律,胡谷与陈氏虽“未婚同居”,却并非“非法同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胡谷与陈氏以夫妻名义生活20年之久,依1994年《条例》实施之前处理,判定属于事实婚姻。
  既认定为事实婚姻,二人的关系则应受婚姻法保护,婚姻的存续与解除也应依婚姻法。因此,陈氏在胡谷失踪两年后如想再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向当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胡谷失踪,法院宣告后,再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对于一方已被宣告失踪的离婚请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另一种即直接向法院诉请离婚,由于无法知道失踪一方的所在地,宣告判决通常采用的是公告方式。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离婚的条件是对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而且法院经公告确实查找不到对方下落。
  在明代如发生这种情况,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丈夫三年内不归,妻子不可改嫁,但超过三年,就可以了,条件是官府同意,否则会被治以“不应之罪”。

  明朝律法
  夫妻离婚女方净身出户
  今日法律
  夫妻分手婚后财产共有
  胡谷与陈氏的离婚官司是在胡谷回来后打起来的。失踪人重新出现打破了陈氏与陈茂豪侵占其家产的目的,这就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在明代的离婚官司中根本不存在这个问题,妻子净身出户,某些情况下需返还夫家彩礼,也有很多被嫁卖的情况。
  在这个案子中,司法官勉为其难承认了二人的夫妇关系,并判决“谁的财产仍归谁”。这并不是对婚姻财产的分割,而是将其视为普通的民事纠纷来处理的。
  在现代社会,财产应依婚姻法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平均分配,属于个人财产的,仍归个人所有。陈氏前夫的房屋仍归陈氏,胡谷与陈氏生活期间购买的田产与房屋如果不是胡谷与陈氏同居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房屋和田产可由胡谷所有,但需付给陈氏一定的金钱补偿。
  另外需要提出的是,陈氏和陈茂豪藏匿胡谷的田契,属于恶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依婚姻法,给予陈氏的财产应相应减少。